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0-14    作者:    编辑:黄小玲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进一步落实好高等学校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根据学校党委行政的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三)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党委、行政工作要点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五)学院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的方案;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重要项目经费的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八)与学院相关的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人事安排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干部的推选、党政纪处分的商议;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四)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五)人才引进遴选及其他人事安排事项等。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校级等项目的选报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5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二)5万元以上预算内结余资金的使用;

(三)1万元以上对外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或提交教授委员会讨论,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按照分工情况和工作性质组织实施;行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委员、工会教代会组织等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反映,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学院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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