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教育教学成果配套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电信院    编辑:    浏览次数:

为调动我院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参照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等级和奖项范围给予配套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省部级以上奖励配套资助办法

第一条  已获学校教学研究成果奖励的获奖项目,学院以学校奖励标准为对照,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获得者,配套资助标准(万元)

奖级

学校奖励标准

学院配套资助

金额

有效名次

国家级特等奖

200

80

15

国家级一等奖

100

50

10

国家级二等奖

20

20

8

省级特等奖

10

15

5

省级一等奖

3

6

3

省级二等奖

1

2

1

注:以上是按获奖项目配套,所配套资助按有效名次平均发给我院获奖人。

第三条 “教学名师奖”获得者,配套资助标准

奖级

学院配套资助比例

国家级教学名师

1:1.5

省级教学名师

1:1

第四条 省级以上教师教学技能竞赛获得者,配套资助标准

奖级

学院配套资助比例

国家级师

1:1.5

省级

1:1

国家级社会力量奖

1:0.5

第五条 省级本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配套资助标准

奖级

学院配套资助比例

省级一等

1:1

省级二等

1:0.5

第六条  “学科竞赛奖”获得者,配套资助标准

奖级

一等

二等

学院配套资助比例

学院配套资助比例

国家级奖励

1:1.5

1:1

省部级奖励

1:0.5

1:0.3

国家级社会力量奖

1:0.5

1:0.3

注:(1)本科生学科竞赛学院按获奖数目和获奖等级计算配套总额,配套总额人均资助给本次竞赛所有指导教师(包括未获奖教师);

(2)研究生学科竞赛配套资助额度参照本科生执行,由获奖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第七条  省部级优秀硕士论文按照1:1配套资助

 

第二章 省部级以上教改工程项目配套资助办法

第八条  国家级教改工程项目,配套资助标准

奖  级

奖励条件

学院配套资助比例

国家级在线课程、品牌特色专业、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国家级新增列课程建设项目

申报成功

1:1

 

国家级教学研究课题

立项成功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立项成功

国家级精品课程、品牌特色专业、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国家级新增列课程建设等项目

按期通过验收

国家级教学研究课题

按期通过验收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按期通过验收

第九条 省级教改工程项目,配套资助标准

奖 级

奖励条件

学院配套资助比例

省级在线课程、立项建设精品教材、品牌特色专业、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

申报成功

1:0.5

省级教学研究课题

立项成功

省级在线课程、品牌特色专业、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按期通过验收

立项建设精品教材、省级教学研究课题

按期通过验收

注:第八、九条为项目配套资助,负责人要考虑到参与项目的成员及成员的贡献,酌情分配。

第三章 教材与教学改革研究论文配套资助办法

第十条  教材建设,配套资助标准

奖级

奖励条件

学校奖励额:学院配套资助额

国家级精品教材

申报成功

1:1

国家级规划教材立项

立项并按期出版

省级评优精品教材(含局校共建精品教材)

申报成功

1:0.5

新编教材

权威出版社出版

1:0.5

重点出版社出版

修订教材

按各等级出版社出版的新版配套标准,减半

第十一条  教学研究论文(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发表资助版面费

期刊级别

资助版面费标准

中文核心或CSSCI

凭录用通知实报版面费,

或奖励3000元

注:(1)中文核心是指最新版北图核心期刊,CSSCI就是通常所说的C刊,这些需为教育教学类期刊。(2)论文需标注品牌专业资助。

 

第四章 资助发放

第十条  学院教育教学成果配套资助每年根据学校的教学奖励进行配套,配套经费主要从江苏省电子信息工程品牌专业建设经费和其他教育教学建设经费支出,配套经费使用按省品牌专业和其他教育教学建设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只用于版面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交流。申请资助教师需将相关材料原件及电子扫描件各一份(申请教材资助的教师需提交教材3本(套))送交学院教学秘书审核,并由教学秘书根据教务处按审定的奖励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对有疑义的教育教学成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相关意见后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学院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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