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教师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23〕221 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课程安排及运行管理办法》(教发〔2024〕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课表执行的严肃性,严格各类本科课程的调(停)课审批程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每学期的本科课表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和各专业统筹排课而形成的课程实施计划。教务系统的课表一经排定和发布,所有任课教师均应严格按照课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相关教学活动,并提前做好充分的备课准备,不得随意停课或调课。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课程是指每学期教务处下达各专业的所有课程(含其他学院教师承担的本院课程),包括本科教务系统课表中的所有课程、实验系统的实践类课程,以及委派教师承担但未录入系统的其他课程。
第三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的教师,均应提前在教务系统完成调停课申请及审核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补课。
第二章 调(停)课管理
第四条 教师因临时突发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经个人系统申请、教学院长批准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调(停)课,并通知学生。调(停)课流程如下:
(一)教师申请。教师登陆教务系统填写申请单,说明详细原因和补课安排。
(二)教学秘书审核。教学秘书对教师调(停)课次数、信息的完整性、补课时间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教学院长审批。教学院长对调停课事由及次数等审核。
(四)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备案后学院、教师执行。教师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无法事先办理手续,必须第一时间向学院报告,由学院向教务处报告备案,并通知到学生。同时,教师应尽快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五条 教学院长严格审核教师调(停)课事由,严控教师调停课次数。每学期教师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学分。
第六条 教师办理停课手续后,原则上在第17周前(含第17周)完成补课,确保按时足课时完成既定教学任务。不得延后补课,严禁不按规定补课或集中补课。
第七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因工作调动、公派进修深造、暂停教学资格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上课,需要更换任课教师的,教师应及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学院重新安排具有该门课程教学经历的教师担任后续教学,并向教务处书面备案。
第八条 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需要调(停)课的,按照学校的通知执行,不需要另行办理手续。
第九条 教师未履行手续私自调(停)课,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予以处理。
第十条 代课是指由于主讲教师因为特殊原因临时无法按时上课,在上课时间地点不变的情况下,由课程团队其他教师代为授课。代课不需要办理调(停)课手续,主讲教师应及时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向教务处备案。教师同一个教学班连续停课次数超过2次的,学院将优先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第十一条 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教学院长和教学秘书,并在1周内补办调课手续,教学秘书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关学生。
第十二条 除突发性事件,任课教师调(停)课应在上课前至少提前1天办妥手续,并通知相关学生。擅自调(停)课、缺课或已办理停课手续但未能及时补课者,一经查出将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调课手续:
1.因课程内容、教学条件等原因需改变授课地点或授课时间的;
2.任课教师因身体不适、突发紧急事件等原因不能坚持上课或任课教师亲属突发重大事件须本人亲自处理的;
3.处理学校、学院重要公务的因公出差;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停课手续:
1.因师资变动无法继续开设的选修课程;
2.因选课人数不符合教务处规定的最低人数的选修课程;
第四章 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解释,如与学校规定相冲突,以学校规定为准。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