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助教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4-16    作者:本科    编辑:    浏览次数: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助教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使新进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校教学工作,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建设高素质的教学团队,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教制度实施对象是新进入(引进、公开招聘、调入、转岗等)学校的从事教学工作未满2年的青年教师。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第三条 实施助教制度是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对新进教师传、帮、带作用的重要途径,更是促进新进教师在指导教师帮助下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助教工作

第四条 助教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忠诚于教育事业,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学校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熟悉人才培养方案的内涵,熟悉课程的基本结构、构成要素及其它教学环节,了解所承担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全程旁听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掌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讲授,熟悉并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协助指导教师准备教学资料,承担与课程相关的讨论课、习题课的组织与管理,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协助指导教师做好期中、期末考试的组织和试卷评阅工作,辅助指导教师进行课程相关的实践教学内容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积极参加学院开展的教学研讨活动。积极参与指导教师负责的课程建设、课件制作、教改教研等工作。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测评、检查、监督和批评,及时向指导教师反馈教学信息。

(五)助教期满时,完成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并经指导教师、所在系审核后,提交至学院办公室复核备案。

第三章指导教师的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经验较丰富;

(二)除特殊专业外,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且所从事的学科领域与培养对象拟定岗位的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

(三)具有与主讲课程有关的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

(四)近3年至少主讲一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和任务:

(一)关注培养对象的个人修养,言传身教,帮助培养对象养成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品德;

(二)指导培养对象掌握至少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明确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作用;

(三)指导培养对象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基本要求,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多种教学方式与手段,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培养对象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 指导教师选拔实行院系推荐与导师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每位导师同时指导的培养对象不超过2人。

第四章助教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学院负责相应的新进教师助教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监控和日常管理,对新进教师助教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运用于学院自我评估。

第九条 助教期满时,新进教师需向学院提交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听课记录、辅导答疑记录、作业批改记录等材料;并由学院组织新进教师进行青年教师授课竞赛,由学院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对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学院不再要求其担任助教工作,对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及培养对象要分析查找原因,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帮助其整改提高,在三个月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长助教期限、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助教、导师考核记录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核结果,按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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